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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系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宿松縣某某支行的工作人員,。2016年4月至8月,,洪某利用其查詢儲戶信息的權(quán)利,,非法查詢儲戶賬號、余額,、手機號等信息1066條,,并通過微信、QQ等通訊工具,,將信息以照片形式賣給霍某某,,獲利4萬余元�,;裟衬硨暮槟臣捌渌颂幨召彽墓裥畔①u于胡某某及他人,,獲利11萬余元。胡某某獲取公民信息后,,通過網(wǎng)絡(luò)加價再次售賣給他人獲利1.1萬余元,;文某以同樣方式售賣公民信息獲利1.7萬元。
2017年3月10日,,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就這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對洪某,、霍某某、胡某某,、文某向宿松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3月27日,宿松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處洪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霍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文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近年來,,網(wǎng)絡(luò),、電信詐騙案件頻發(fā),其癥結(jié)在于公民個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竊取利用,,隱患巨大。
該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統(tǒng)一合并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后,宿松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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