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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0 22:46 上傳
為依法維護防汛救災期間災區(qū)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障防汛救災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障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規(guī)定,按照上級要求,,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防汛救災期間,廣大群眾要以救災大局為重,,服從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抗洪救災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礙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從重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蛔袷毓矙C關交通管制、妨礙救災搶險物資,、裝備運輸暢通等擾亂交通秩序行為的,;
(二)盜竊,、哄搶,、詐騙救災物資或者公私財物等擾亂治安秩序行為的,;
(三)盜竊,、破壞交通,、電力、通訊設備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的,;
�,。ㄋ模┚幵臁⒐室馍⒉贾{言和虛假,、恐怖信息等擾亂治安秩序行為的,;
(五)阻礙軍隊,、武警部隊和人民警察,、國家工作人員、醫(yī)務人員等依法履行職責的,;
�,。┢渌麛_亂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對實施擾亂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違法犯罪人員,廣大群眾有權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扭送公安機關,。
四,、廣大群眾對抗洪救災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宿松縣公安局
201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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