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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二郎河邊人 于 2013-3-6 16:3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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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民國9年《宿松縣志》關于黃梅戲記載的影印件,。志書中說:“邑境西南與黃梅接壤,,梅俗好演采茶小戲,亦稱黃梅戲,。其實則為海淫劇品,,邑青年弟子,亦或有習之者,,然父詔兄勉,,取締極為嚴厲�,!�而廖先生在《黃梅戲與宿松》一文中說:“第一個于1921年的《宿松縣志》上正式地把流行于民間千余年的黃梅采茶歌定名為黃梅戲,;”志書只是記載了黃梅風俗“好演采茶小戲,亦稱黃梅戲,�,!薄ⅰ耙厍嗄甑茏�,,亦或有習之者”這樣一個事實,,而且說得非常清楚是采茶小戲,也叫黃梅戲,,我縣有青年弟子學唱,,說明在此之前就有黃梅戲的名稱,。而廖先生不顧歷史史實,,硬是把“采茶小戲”篡改為“黃梅采茶歌”,想當然地稱其“流行于民間千余年”,。歌曲和戲曲是兩個不同的藝術門類,,既然廖先生認為黃梅戲在《宿松縣志》記載黃梅戲名稱之前,只是流行于民間千余年的黃梅采茶歌,也就是說此時還沒有形成戲曲形式,,那么《宿松縣志》憑什么把黃梅采茶歌“定名”為黃梅戲呢,?由此可見《宿松縣志》只是記載了歷史史實,并非是為黃梅戲定名,。
再說志書是綜合記錄該地自然和社會方面有關歷史與現(xiàn)狀的著作,,又稱地志或地方志,是記事之書,,記史之書,,不可能為一民間藝術形式定名。志書的文體,,是由志書的性質(zhì),、功能決定的。就方志的性質(zhì)來說,,地方志是記載特定地域特定時期內(nèi)自然和社會的歷史及現(xiàn)狀的資料性著述,。在這個定義中,我承認地方志是一種著述,,但它不是理論著述,,而是一種資料性著述。它載負的不是抽象的理論分析,,而是地方史志資料,。再從地方志的功能來說,地方志具有“資政,、存史,、教化”的功能,其作用不在于評論歷史,、不在于總結歷史經(jīng)驗,、不在于探索歷史發(fā)展規(guī)律,而是在提供翔實資料方面發(fā)揮功能,。有人說地方志是百科全書,,只是比喻它記載的資料涉及百科,并不是要志書去解釋百科知識,。身為縣志辦工作人員的廖先生從事縣志工作多年,,不會連這點基本常識都沒有吧?如此“小兒科”的騙術,,卻忽悠了一大批善良的人們,。不知那些廖先生盲目跟從者、鳴不平者,、捧場貼金者,,對此有何高見,?我相信稍有文化知識的人都能理解《宿松縣志》中有關黃梅戲這段文字的含義。
《宿松縣志》首次記載了黃梅戲名稱,,不可否認是宿松人民對黃梅戲的重大貢獻,,這個第一應該列出,而且值得大書特書,,廣為宣傳,,但要實事求是,不能虛構歷史,,夸大事實,。個人拙見應該列為:第一個于1921年在官方志書《宿松縣志》上記載了黃梅戲名稱。秉筆直書,,客觀真實記錄歷史,,絲毫不影響宿松縣在黃梅戲發(fā)展歷程中的地位,絲毫不影響宿松人民對黃梅戲的重大貢獻,。我相信:心胸坦蕩的朋友們有見識,、有思想、有鑒別能力,!一定會分辨出這一事實到底是真還是假,。
(待續(xù):“第一個于清朝中葉每年的三月初三在松梅嶺街上專演黃梅調(diào)采茶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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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本文出自宿松新世紀論壇,,原文地址:http://ah788.com/forum.php?mod=viewthreadid=557410
補充內(nèi)容 (2013-3-16 19:01):
由于本人的不嚴謹,把民國10年錯為民國9年,,特向網(wǎng)友們致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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