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略拜讀續(xù)修成的《宿松縣志》,,發(fā)現(xiàn)近20處有錯或說法不妥,,應予勘誤: 1、P2倒5行“朱毓祺”與P67頁順3,、P901倒2,、P1011倒4和P1121順7行的“朱育祺”應是同一人,“育”應改“毓”,。 2,、P66倒18行“轄25個村委會”與P65中18行“轄27個村”說法不統(tǒng)一,應為“轄村”較妥,,“村委會”是一個群眾自治組織,,鄉(xiāng)鎮(zhèn)所轄應是一個區(qū)域。 3,、P66頁19行“水域49.18公頃”與P257第6行“水庫面積約400公頃”相差太大,,水庫面積難道不屬陳漢鄉(xiāng)水域面積嗎? 4,、P58“白鶴沖村”與P289“白合村”是同一個村,,P289的“合”應改為“鶴”。 5,、第十章“水利工程之蓄水工程”水庫總庫容9177萬立方米(P289中21行)與第十三章《能源表》13-1中“釣魚臺站庫容6300萬立方米”顯然不符,,應統(tǒng)一。 6,、P289中19行的“欄蓄”應改為“攔蓄”,。 7、P432中12行“釣魚臺遺址因修建釣魚臺水庫而被毀失”與事實不符,,因太公釣魚腳印的巨石現(xiàn)仍在水庫電站下游百余米處的深潭旁,。 8、P204第4行“陳漢鄉(xiāng)政府用扶貧項目資金于1991年建成年加工5000噸干繭的繅絲廠”不對,,因1991年還是“釣魚鄉(xiāng)”,,到1992年撤區(qū)并鄉(xiāng)才成立“陳漢鄉(xiāng)”(見本表P56)與本表P66倒9行和P589倒7行,表述明顯不統(tǒng)一,。 9,、P228第8行“朱灣北樹坳”說法不妥,因1978年北樹坳屬釣魚臺鄉(xiāng)齊畈村,,到2004年才并入朱灣村,。 10、P928“太坪”與P58“太平村”應統(tǒng)一,,P28的“坪”應改為“平”,。 11、P928倒15行釣魚臺后的頓號應刪去,。 12,、P936倒19行“五·七”中的“· ”應刪,,同倒21行。 13,、P937第8行“退休后按退休工資100%計發(fā)”的“工資”前面應加“前”字,。 14、P949倒19行“1000名”應具體為“1088名”,,以與P935第2行相吻合,。 15、P957倒10行“宿松電大工業(yè)站”中“業(yè)”應為“作”,。 16,、P969表39-1紀錄號37專利名稱“窗簾架( )”的“( )”中是什么?讀者不清楚,。 17,、P1057第3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一句中的“有”字應去掉。 18,、P1189張樂元的職務與P1148第3行不符,,P1148第3行應補加“常務”二字。 19,、P8倒2行是否改為:“1998年通過省政府驗收,宿松基本普及……”妥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