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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回復作者:吳獻ABC 發(fā)表日期:2012-6-12 0:03:30
安慶市宿松縣人吳民生,、王菊香之子吳獻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九時許,在宿松縣城章寶飯店睡覺時被慘遭殺害一案,,至今殺人主犯汪亮,、胡華明不能得到法律的嚴懲!法理何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早,,住宿在宿松縣城章寶飯店的陳強到孚玉路口買早點時,被早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地汪亮,、胡華明,,紀青華為首的一伙等六人發(fā)現(xiàn),追隨陳強至章寶飯店旁,,各手持鐵棒,、鋼管等兇器沖至三樓302房對毫無思想準備,又無防范措施,,而且正在睡覺的吳獻等人進行亂打,,致吳獻死亡。大量的材料證實:首犯汪亮是第一個用鐵棒擊打吳獻頭部,,且汪亮在共同犯罪中行為最積極,,手段最殘忍,影響極其惡劣——多次用鐵棒擊打死者頭部,,而且受害人擊倒在地后奄奄一息,、其他被告人逃離時,被告人汪亮最后還用鐵棒連續(xù)擊打死者多棒,。一審判決認定汪亮為主犯,,手段極其兇殘,后果極其嚴重,,應于嚴懲,!
2000年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審理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同時定紀青華,、胡華明,,汪亮為主犯,并于2000年判處主犯紀青華為無期徒刑,,而對逃亡十幾年的主犯胡華明,、汪亮分別僅判處11年和8年有期徒刑(胡華明于2011年判刑,、汪亮于2012年4月判刑)。同是主犯的胡華明,、汪亮在共同犯罪中表現(xiàn)最積極,,手段最惡劣、逃亡時間最長,,反而量刑畸輕,,法理何在?
因主犯汪亮畏罪潛逃,直到2011年12月被捉拿歸案,,2012年4月安慶市中院審理本案時,,吳民生、王菊香請求民事賠償三十多萬元,,庭審中民事賠償沒有與被告人汪亮達成協(xié)議,。在沒有取得受害人家屬同意,安慶市中院承辦法官朱祖琴,、方國松擅自做主,,叫汪亮家人把十二萬賠償款打入中院賬戶,違法將汪亮應判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8年,。吳民生,、王菊香收到中院判決后,當即民事部分提起上訴,,刑事部分申請檢察院抗訴,。公訴人李令騫看到中院判決書及當事人申請抗訴后,當面對吳民生講,,汪亮一案中院事前也沒有同我院溝通,、汪亮刑期確實判得太輕,要求吳民生等待抗訴答復,。后來承辦法官多次勸當事人不要上訴,,并到市檢察院活動,不要檢察院抗訴,,予后,,李令騫電話告知吳民生,檢察院不提出抗訴,。
安慶市中院法官與市檢察官膽大妄為,,受賄后違背法律規(guī)定,不顧當事人感情及社會影響,,重罪輕判,,放縱罪犯,暗箱操作,,枉法裁決,。對受害人家屬的哀求無動于衷,。受害人家屬被迫借輿論力量,請求各級領導和社會上有法律正義感的人士給予支持,。還我法律公道,,嚴懲殺人兇手,告慰死者在天之靈!并指責安慶中院法官及市檢察官喪盡天良的作為,,要求相關部門嚴肅查處辦案中的違法行為,。
受害人親屬泣告
201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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