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so_e179:}現在社會啊離婚已經是見怪不怪的事了,,但是離婚孩子撫養(yǎng)就成了問題,物價上漲原有的撫養(yǎng)費用不能維持現在生活,,這不孩子為了使其父增加撫養(yǎng)費將其告上法院,,詳情請看下面新聞。同時也說說自己的看法吧�,。,�,!
劉某(女)與被告許某(男)于2005年1月登記結婚,,同年12月13日生育男孩許某男。2008年經縣法院調解離婚,。經達成協議原告許某男由劉某撫養(yǎng),,由被告許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350元。 2011年12月,,原告許某男以身體不好,、物價上漲及被告許某給付的350元不足以維持正常開支為由,起訴其生父,,要求被告增加撫養(yǎng)費,,遂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許某給付其每月工資30%的部份作為撫養(yǎng)費用,,并憑票據支付其教育,、醫(yī)療費的一半。
據了解,,被告許某的月工資現為2317元,。開庭審理時,被告許某辯稱:物價上漲不是事實,,350元的撫養(yǎng)費已經夠孩子的生活費,,不同意增加撫養(yǎng)費。
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根據有關規(guī)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給付。本案中,,原告隨著年齡的增長,,其實際需要較以往有所增加,。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被告給付原告撫育費的標準為每月579.25元(2317×25%),。對于原告許某男訴稱憑票據支付教育,、醫(yī)療費一半的主張,因該費用未實際發(fā)生且具有不可確定性,,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要求支付,,本案中不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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