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 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法院對安慶市公安局原副縣級干部吳在球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1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吳在球利用擔任岳西縣公安局局長、菱北公安分局局長,、安慶市公安局二級高級警長等職務(wù)上的便利,,為相關(guān)企業(yè)、個人謀取利益,,充當某黑惡勢力“保護傘”,,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93.24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在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quán)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安慶紀檢監(jiān)察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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