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醉酒男子調(diào)戲,,丈夫陳某杰面對幾人持械圍攻,,用折疊小刀還擊致1死3傷,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
4月7日,南都記者從該案判決中了解到,,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陳某杰屬于正當防衛(wèi),,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一審判決其無罪,。后檢方抗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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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0 14:55 上傳
妻子被醉漢調(diào)戲
丈夫持刀反擊致1死3傷
據(jù)該案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12日18時許,,陳某杰和其妻子孫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亞某市場工地處吃飯,被害人容某(歿年19歲),、周某某,、紀某練等人也在隔壁不遠處吃飯喝酒。陳某杰和妻子吃飯完后去工地加班攪拌,、運送混凝土,。
當天22時許,周某某,、容某等人酒后準備出去玩,在經(jīng)過工地的一輛水泥攪拌機時看到孫某某一個人在卸混凝土,,便對其言語調(diào)戲,。陳某杰推著手推車過來裝混凝土時,孫某某將被調(diào)戲的情況告訴陳某杰,,陳某杰叫容某等人離開,,但對方不予理會。期間容某等人進行言語挑釁,,周某某用手摸了一下陳某杰妻子的大腿,。
雙方此后發(fā)生爭吵,周某某從工地上拿起一把鐵鏟(長約2米,,木柄)沖向陳某杰,,但被陳某杰妻子攔住,周某某將鐵鏟扔了空手沖向陳某杰,。陳某杰妻子在勸架時被周某某推倒在地,,陳某杰準備上前去扶其妻子時,周某某,、容某和紀某練三人先后沖過來對陳某杰拳打腳踢,,陳某杰邊退邊用拳腳還擊。
容某,、紀某練隨后從旁邊地上撿起鋼管(長約1m,,空心,直徑約4cm)沖上去打陳某杰,,期間紀某練被到場的另一勸架人員抱著,,但紀某練一直掙扎向前沖,,當其挪動到陳某杰身旁時將勸架人員甩倒在地并持鋼管朝陳某杰的頭部打去,因陳某杰頭部戴著安全帽,,鋼管順勢滑下打到陳某杰的左上臂,。
在此過程中,陳某杰半蹲著用左手護住妻子,,右手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式單刃小刀(打開長約15cm,,刀刃長約6cm)亂揮、亂捅,,致容某,、周某某、紀某練和一勸架人員受傷,。陳某杰同事趕到現(xiàn)場后,,周某某、容某等人逃離現(xiàn)場,,逃跑時還拿石頭,、酒瓶等物品對陳某杰砸來。
容某被陳某杰持小刀捅傷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過多死亡,。周某某、紀某練等三人受傷,。
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杰犯故意傷害罪與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陳某杰是在被圍毆的狀態(tài)下實施的防衛(wèi),,其面對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足以讓陳某杰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且這種威脅已事實上發(fā)生,。陳某杰無論從手段和強度均沒有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要件,,屬于正當防衛(wèi),,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杰無罪,。
一審判決無罪后檢方抗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原公訴機關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陳某杰實施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屬于互毆行為,,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從紀某練等人選擇打擊的部位及強度看,,以及周某某因害怕出事,,而將鐵鏟扔掉空手對打,,說明紀某練等人主觀上沒有要致陳某杰于重傷、死亡的故意,。
三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杰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將該案定性為正當防衛(wèi)行為而判決陳某杰無罪,,屬于定性不準確,,適用法律錯誤。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抗訴正確,,應予支持,。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杰持刀捅傷被害人時,,正是被容某等人持械毆打的緊迫期間,,符合防衛(wèi)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因此,陳某杰是被羞辱,、被打后為維護自己的尊嚴,、保護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動進行的還擊,,陳某杰的行為不屬于互毆,不能認定陳某杰具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同時,,二審法院認為,容某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行兇”,。案發(fā)當時容某等人調(diào)戲了陳某杰的妻子,,先后拳腳、持械圍毆陳某杰,,侵害行為正在發(fā)生,。
法院認為,法律并未規(guī)定特殊防衛(wèi)的行為人必須身受重傷,、已被搶劫,、強奸既遂等才可以進行防衛(wèi)。防衛(wèi)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衛(wèi)人根本沒有受到實際傷害,也不應當影響特殊防衛(wèi)的成立,。
其次,,容某、紀某練所持的是鋼管,,周某某所持的是鐵鏟,,均是足以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紀某練持鋼管擊打的是陳某杰的頭部,,雖戴著安全帽,,仍致頭部輕微傷,如陳某杰沒有安全帽的保護,,必然造成嚴重的傷亡后果,。
此外,陳某杰是半蹲著左手護住其妻子,,右手持小刀進行防衛(wèi)的,,這種姿勢不是一種主動攻擊的姿勢,而是一種被動防御的姿勢,,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對方不主動靠近攻擊就不會被捅刺到。
故容某等人是持足以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主動攻擊陳某杰,,使陳某杰的重大人身安全處于現(xiàn)實的,、急迫的、嚴重的危險之下,,應當認定為“行兇”,。此時,陳某杰為保護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劃正在圍毆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衛(wèi)的條件,,雖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輕傷,紀某練輕微傷,,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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