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陳佩珍
被查近2年半后,,青海銀行原董事長王麗迎來一審判決,。
2月17日,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被判十八年
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內容顯示,,被告人王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110萬元,;涉案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麗利用擔任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身份,,指使他人采取虛列費用、虛開發(fā)票等方式套取國有資金,,將其中的15.5萬元據為己有,;王麗利用擔任西寧市商業(yè)銀行行長及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萬元幫助他人注冊公司,;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違規(guī)獲取資金,、幫助他人承攬業(yè)務并多次收受賄賂款物和有償服務價值達579.83萬元,;王麗超越職權違規(guī)審批貸款,造成本金3億元和利息2.065億元的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王麗自參加工作至案發(fā),,其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168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麗在擔任西寧市商業(yè)銀行行長及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權侵吞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個人財產及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被告人王麗的上述罪行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青海金融監(jiān)管部門和地方金融機構
長期任職
2019年9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顯示:據青海省紀委監(jiān)委消息:青海省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巡視員,、副局長王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青海省紀委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王麗出生于1962年12月出生,,河北河間市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9年10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王麗曾擔任央行西寧分行辦公室秘書、副主任,、主任,;國家外匯管理局西寧分局辦公室主任;西寧市商業(yè)銀行董事長,、黨委副書記,、行長;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黨組成員,、巡視員,、副主任。從2018年11月起,王麗擔任青海省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巡視員,、副局長(正廳級),直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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