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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1968年便開荒耕種(一塊2.8畝,,一塊2.2畝,,一塊1.8畝,,一塊1.5畝)共計8.3畝,,本人耕種了44年,。一直種植到2012下半年縣國土局征用河道改造,。在我開荒耕種期間1980年本村實行聯(lián)產(chǎn)承包責任制就沒有將以上的開荒地劃分到哪一組,,現(xiàn)在由于征用,臨近第一組的說是他們的,,沒有經(jīng)過任何人通知與協(xié)商,,已將我開荒地補償款已經(jīng)撥到第一組,而我所在的第三組及我本人沒有得到任何補償,。
請問以上情況是否合理,,而我開荒耕種44年良田就這樣被第一組奪走,。我要如何能那到我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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