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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3-1-4 15:06:36|來自:中國安徽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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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應當內容文明健康、語言文字規(guī)范,、 外型整潔美觀,、設置安全適度,并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凡陳 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 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 料,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 門同意后,,再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廣場等),、時間段,,允許擺 設攤點。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 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 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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