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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3 15:20 上傳
養(yǎng)娃十幾年發(fā)現(xiàn)不是親生的
哈市市民趙吏(化名)與高小昕(化名)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7年登記結婚,,2009年婚生女玲玲出生,,2012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女兒玲玲由母親高小昕撫養(yǎng),,趙吏作為父親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1000元,至玲玲年滿十八周歲,。 離婚后,,趙吏按時支付了玲玲的撫養(yǎng)費并定期看望女兒,。直至2021年,趙吏身邊許多朋友多次提到其女兒與趙吏外貌差異巨大,,很多人開玩笑說“似乎不像是親生的”,。 多次類似的言語刺激了趙吏的神經(jīng),趙吏遂與玲玲進行了親子關系鑒定,,經(jīng)鑒定二人果然非親生父女關系,。趙吏便到我市基層法院起訴,要求高小昕返還婚姻存續(xù)期間支付的撫養(yǎng)費,、離婚后繼續(xù)支付的撫養(yǎng)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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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趙吏對玲玲無法律上的撫養(yǎng)義務,,也因此給趙吏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故趙吏要求高小昕返還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支付的撫養(yǎng)費以及要求高小昕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支持,判決高小昕返還趙吏已支付的撫養(yǎng)費1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趙吏以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過低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圍繞高小昕的行為是否造成對趙吏傷害巨大,,是否屬于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重大過錯進行了審理。 二審法院認為,,高小昕于結婚兩年后誕下女兒,,婚后第五年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后趙吏繼續(xù)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多年直至趙吏申請親子鑒定,,高小昕多年的隱瞞行為存在重大過錯,,給趙吏精神和身心造成了巨大傷害,據(jù)此認定一審判決高小昕給付趙吏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過低,,予以調(diào)整至10萬元,。
“欺詐型撫養(yǎng)”的無過錯方 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近網(wǎng)絡上新興一個話題即“欺詐型撫養(yǎng)”,所謂欺詐型撫養(yǎng),,是指女方隱瞞子女跟男方無親子關系的事實,,使男方實際承擔了撫養(yǎng)義務的情形,這也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家事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據(jù)市中院法官介紹,從法律的角度講,,夫妻一方婚內(nèi)出軌并生下他人之子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忠實的規(guī)定,,其導致的“欺詐型撫養(yǎng)”亦屬于侵權行為,屬于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行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就本案男方來講,從孩子出生直至親子鑒定時已有十余年,,這期間父親對女兒的付出不僅是金錢的付出,,更有情感的投入,當多年的付出換來無親緣關系的結果,,對個人精神的打擊一定是巨大的,,作為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分兩個部分,,一是撫養(yǎng)費,由于女方的欺騙導致男方誤認為是親生子女而進行了撫養(yǎng),,由此付出的經(jīng)濟成本,,需要女方賠償。二是精神損失,,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于本案中的未成年人,,孩子今后將承受缺失父愛,、“爸爸”不再是爸爸的現(xiàn)實,成為無辜的受害者,。而對于女方,,將承擔巨額的賠償及獨自撫養(yǎng)小孩的壓力,面對社會的指責,。家庭文明建設對于當代社會尤其是剛剛步入婚姻的夫妻來說,,擁有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的意識十分重要,。(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新晚報(ID:xinwa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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