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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一群同學放學后在學校操場玩拋接游戲——把人拋向空中然后接住,,結果出了意外,,一名被拋向空中的學生摔在地上致殘。圍繞該事件中參與者與學校是否應該負責,、負多大責任,,當事各方各執(zhí)一詞。
近日,,四川省越西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參與拋接游戲而受傷的同學自擔一成責任,其余7名參與的同學共承擔八成責任,;學生們就讀的越西縣新民中學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等職責,,也承擔一成責任,。
學生參與玩游戲摔致骨折,,
誰應擔責各執(zhí)一詞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原告說同學與被告潘同學等7人均系越西縣新民中學寄宿制學生。2020年11月12日下午放學后,,8名同學在學校操場玩耍,,輪流做將一人拋向高處、其余人將其接住的游戲,。輪到說同學時,,潘同學等人將說同學拋向高空后卻未接住說同學,,以致說同學摔在地上受傷,。當晚,說同學被家長送往醫(yī)院檢查,,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2021年3月8日,,經(jīng)司法鑒定,說同學的損傷屬十級傷殘,,尚需后期取四處內固定費用12000元等,。
說同學多次找到潘同學等人協(xié)商賠償事宜,遭到拒絕,,隨后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潘同學等7名同學與學校共同承擔其受傷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67461.55元,。
說同學認為,,其與被告共8人在學校內實施高度危險的動作,學校沒有及時制止,,因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越西縣新民中學應當連同7名同學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說同學的索賠請求,,潘同學等人的法定代理人辯稱,,“我們是把孩子送到學校去讀書,學習知識的,,學生又不是打架,,是開玩笑,,費用我們肯定是承擔不起的,也不應該承擔,,我們把學生送進了學校,,就應該由學校負責�,!�
被告越西縣新民中學認為,,在玩耍和游戲過程中原告也是參與者之一,在拋其他同學時原告也主動參與,,輪到拋原告時,,因幾個同學未接住才發(fā)生了該事故,而發(fā)生該事故是在放學晚餐后的休息時間,。校方已盡到教育及監(jiān)督責任,,不存在任何過失,不該承擔賠償各項損失的責任與義務,。
法院判各參與者均擔責,,
校方擔責一成
對于新民中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作為教育機構,,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等職責,盡管新民中學對學生進行過相關的安全教育,,但事發(fā)當天,,從原告說同學與眾被告在學校操場開始嬉戲至后來發(fā)生傷害的整個過程中,新民中學相關人員并未發(fā)現(xiàn)學生所做的游戲具有危險性且進行制止等行為,,以致發(fā)生本次事故,,這與其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等職責有關,,新民中學在教育管理中出現(xiàn)了疏漏,對本次損害后果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被告潘同學等人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其法定代理人應為其未成年子女對原告說同學的損害進行賠償,。
對于原告自身是否具有過錯、承擔一定責任,,法院認為,,原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具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為的后果,,對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損害的行為也有了充分的認識,,其在與潘同學等同學共同參與危險游戲時,應該意識到自己或他人被拋向高空后可能會產(chǎn)生損害后果,,由于輕信能夠避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而放任實施危險行為,,導致自己受到傷害,自身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本案,法院酌情認定原告說同學自行承擔10%的責任,,新民中學承擔10%的責任,,被告潘同學等7名同學連帶承擔80%的責任,,由于被告潘同學等人均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亦無財產(chǎn),,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承擔。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潘同學等7人連帶賠償原告說同學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共計78089.24元;被告越西縣新民中學賠償說同學醫(yī)療費等976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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